(2022)宁01民终4775号
邓万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永强与被上诉人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民终477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艳云:
本院受理严静祥诉张自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房款35万元,承担利息174562.5元,共计524562.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875号
银川首佳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首佳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首佳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德坤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用3600元、违约金1080元,两项共计4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650元,由被告银川首佳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878号
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德坤有限公司支付处置费用30240元,违约金9072元,两项共计393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382元,由被告宁夏长生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101号
党泽英、吴永霞、徐雁飞、徐祥、陈芬珍: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党泽英、吴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000元、支付利息19634.74元,本息合计203634.74元;并以借款本金184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2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徐雁飞、徐祥、陈芬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雁飞、徐祥、陈芬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党泽英、吴永霞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党泽英、吴永霞、徐雁飞、徐祥、陈芬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