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下一篇

(2022)宁0104民初15738号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38406.25元、利息3448.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441854.55元,并请求判令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支付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王燕抵押的位于金凤区尚景世家10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总计442854.55元;5.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211号

宁夏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与被告宁夏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鲁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宁夏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万元,并支付前述占款期间的利息12万元,两项共计521万元;2.判决被告宁夏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50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案立案时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3.判决被告鲁凯对第1、2项诉请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5979号

王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涛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15840元(以11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110000元×596天×(4.75%÷365)=8531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12日,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110000元×630天×(3.85%÷365)=7309元,以上共计1584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继续主张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胡金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伏与被告胡金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43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胡金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金伏损失123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07.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二楼2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240号

刘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伟诉你、于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林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请求二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150元(利息计算方式:期限:自2017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共计5年,年利率为4.2%;利息=15000元×4.2%×5年=3150元;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2828.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