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1677号
郭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郭成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郭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32334.75元、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的利息15618.54元、违约金1546.16元,同时还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2022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成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681号
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6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24165.68元、截止到2022年2月27日的利息l3985.21元、违约金2275.14元、消费手续费1765.77元,同时还应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