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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13848号

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马建明、马莉、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莉、马莉、王伟、马大功、马祖国: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丰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及第三人马新宁、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马建明、马莉、青铜峡市佳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马莉、王莉、马莉、王伟、马大功、马军、马祖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41号房的执行;2.确认原告对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41号营业房享有合法的承租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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