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江源: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拖欠陈维全等12名农民工工资192769元的违法行为作出永人社监理字【2022]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3月14日进行了张贴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现本局对你进行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限你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永人社监理字【2022】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永人社监催字【2022】第21号《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为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永人社监催字【2022】第21号《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