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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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黄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你与吴洋、孙建华、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少军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26.25元(利息算至2022年4月25日),共计50326.25元(2022年4月25日之后利息继续按9.7875%主张至贷款还清为止)。2.被告吴洋、孙建华、王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朱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欠款之日至判决生效时的逾期迟延的违约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周丰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成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1383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863元,由原告杨成武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长山头法庭一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秦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嘉浩:

本院受理原告韩玮与被告马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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