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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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欣: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欣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16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总建筑面积107.39平方米中的53.196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16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53.196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4079.36元(53.196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金林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总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中的70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房屋70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1200元(70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少华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总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中的60.684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202室房屋60.684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5181.44元(60.684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冬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华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总建筑面积66.87平方米中的50.76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华园小区5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50.76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4201.6元(50.76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存学: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存学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1.确认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总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中的60.684平方米属于直管公房安置面积;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60.684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其登记在原告名下;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5181.44元(60.684平方米×40元/平方米/月×12个月×17年);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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