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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玉柱:

原告刘文、邢固菊诉被告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文、邢固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玉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安保清、安长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被告马刚、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超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2019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马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安保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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