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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后,工伤职工能否要求单位再赔偿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文庆玲 冯英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住院治疗时医保已报销医药费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再度赔偿医药费?

【案情简述】

2020年7月3日,某钢铁公司职工李某在请假回家途中晕倒,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就医。由于其并无外伤显示有第三人对其进行了人身伤害,就医过程中医院直接按医保扣除其统筹支付部分的医疗费。后李某经鉴定为职业性热射病,四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社保关系在原单位保留,没有在钢铁公司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故李某家属向钢铁公司主张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其中包含医保已报销的医药费。

【律师释法】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上述法律明确了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李某的医疗费经过医疗保险报销了属于医保目录的部分,已保障其获得了基本的医疗救治,这部分费用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如已经支付了医疗费或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在此种与工伤保险赔偿出现竞合的情况下,医疗费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否则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三,从“损失填平原则”来看,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侵权责任,均属于民事案件纠纷,应当遵循民事领域损失填平的原则。本案中,李某的医疗费实际损失的是个人支付的部分,应在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将医保已支付费用扣除,用人单位只需对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虽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工伤保险可单独缴纳,但实务中,据律师咨询宁夏12333热线获得的回复,目前社保部门不单独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事宜,故用人单位需谨慎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入职,以防范因工伤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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