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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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朱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金夏米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22167元,合计371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胡春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天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三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淑红(曾用名:李玲)、李建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小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本案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万玉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向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本案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怀奇、张爱慧、张超、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怀奇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贷款本金2158941.5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本金2158941.55为基数,按月息20‰的标准,自2022年6月30日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爱慧、张超、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对代偿贷款本金、逾期归还代偿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银川琦慧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房屋产权证编号为:贺兰县房权证洪广镇字第私有产20050362号、20050363号)的私有工业用房和坐落于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贺国用2005117号(地号:9-29-1)、贺国用2005118号(地号:9-29-2)、贺国用2005137号(地号:9-29-3)】的工业用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等费用由以上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拓兆宏:

本院受理原告贲进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拓兆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责进华支付劳务工资13400元。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拓兆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柔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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