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海波)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对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肖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被告人肖某为银川市某单位公职人员,酒后驾车后被路检路查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肖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在民警将肖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期间,肖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进入卫生间长达1个小时,期间民警多次呼叫、劝说,肖某仍不离开,后被民警强制带出卫生间抽取血样。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9mg/100ml。
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被查获后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故判处肖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判决后,肖某提出上诉,称其为国家公职人员,平时表现良好且真诚悔罪,希望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对于该含量以上一定含量以下同时又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中,被告人肖某血液酒精含量98.99mg/100ml,如无其他从重情节,本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具有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