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高洋、李阳、杨倩、杨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杜有诉被告高洋、李阳、杨倩、杨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有起诉要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623595.8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206160.77元(其中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4年8月6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4日,并要求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2022)宁0105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李建民: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783.86元、利息16778.56元,共计52562.42元;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负担1410元,由李建民负担1114元;公告费300元,由李建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杨金铎: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杨金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84.26元、利息5068.70元,共计25052.96元;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负担58元,由杨金铎负担426元;公告费300元,由杨金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4436.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