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300.52元、利息1228.74元,共计8529.26元;二、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刘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文起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郭建文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郭建文与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2.判令宁夏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郭建文未完成的的装修工程款3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2)宁0105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256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
本院受理的方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247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
本院受理的奇秀青、白晓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24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银川康民房地产:
本院受理的邓伟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