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梅诉被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向案外人做询问笔录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质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质证。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882号
李建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潇与被告李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潇偿还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建鑫负担1362元,原告徐潇负担318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的口头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充值款余额31000元、利息427元(按照LPR一年期利率自2022年3月18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895号
邢利、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
原告贺兰县园艺路夏少华面条店被告邢利、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2895号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邢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贺兰县园艺路夏少华面条店支付押金款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655元,以上合计30655元,同时,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邢利按照3.85%的利率标准支付上述押金款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2.驳回原告贺兰县园艺路夏少华面条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贺兰县园艺路夏少华面条店负担235元,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邢利负担3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阳光禾木超市、邢利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289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117号
何雁冰:
原告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雁冰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117号民事判决,判令:1.被告何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本息合计153920元。2.原告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何雁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康晨12-1-11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15392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被告何雁冰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411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