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因本院已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19)宁0425破2-8号民事裁定,对宁夏彭阳县阳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依法处置了部分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2022年10月26日,本院依据宁夏彭阳县阳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作出(2019)宁0425破2-11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宁夏彭阳县阳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彭阳县人民法院

庞彦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彦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彦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465元及电梯费1056元(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二、驳回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庞彦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学贵: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嘉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嘉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轮胎款217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5844.93元(暂算至2022年6月30日,其后利息继续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轮胎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学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屈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屈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文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龙支付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屈文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永宁县望远镇尚由通讯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被告永宁县望远镇尚由通讯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永宁县望远镇尚由通讯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返还垫付款7311元,并以应返还的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滞纳金至垫付款返还完毕之日(暂算至2021年9月18日为1107.5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永宁县望远镇尚由通讯部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2-11-1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44822.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