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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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6执3132号

刘乙黎: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刘乙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6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乙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华联广场15至18号楼17号公寓楼162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12088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3年2月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无异议于2023年2月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14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进行拍卖。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建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447.24元,共计112447.2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917元,由被告张建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杨全福、高晓叶、郭有堂、周景良: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福、高晓叶、郭有堂、周景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全福、高晓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90元,共计100290元(2020年7月28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郭有堂、周景良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海刚:

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海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6289.8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分两部分计算,即以代偿金6170.38元为基数的从2020年2月25日开始计算,以代偿金10119.48元为基数的从2020年6月24日开始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海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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