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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宁0106刑初381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附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孙光丽、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951-4018166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2.调解协议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李涛,曾用名李向利,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0414093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合道镇陈旗塬村大台队18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怡祥小区18-2-501。

诉讼请求:1.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7000元;2.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永久删除其在手机上储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事实和理由: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李涛利用其曾在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职务便利,将在为银川市兴庆区幸福印记里小区、金凤区翡翠湾小区、贺兰碧桂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包含有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的业主信息1814条,分四次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非法出售给樊小龙,获利7000元。

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被告人李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附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7000元;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涛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承诺书,保证其已无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承诺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不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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