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690号
王惠凯、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诉被告王惠凯、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李荣、王惠凯于2015年2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64020120150007045)提前到期并终止合同;2.判令被告李荣、王惠凯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833.05元,利息1611.83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9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3.判决原告对被告李荣、王惠凯所有的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鹏胜花园17-2-601室的房屋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李荣、王惠凯裁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6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