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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

金凤检察院立法建议写入《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园林绿化、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施工降水等非常规水源。”11月11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章节采纳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2022年8月提出的一项立法建议。该院建议修订《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时增加“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及城市景观用水”等内容。

2021年上半年,金凤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降水过程中存在无序排放的情形,或将施工降水排放至市政排水管网,或排放到附近沟道,或就近排放后自然蒸发或渗入地下,地下水资源再利用率不高。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将施工降水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的养护、降尘、清洗车辆、指定绿地景观的灌溉,或者是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将地下水排入附近沟道、湖泊,既实现生态补水,也极大缓解了排水管网的运行负荷,水资源再利用率有效提高。

针对履行监督职责,敦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2022年8月,金凤区检察院向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增加“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及城市景观用水”等内容,推动《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地方立法的修改完善。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立法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也是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金凤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立足办案,积极适应更多层次、更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需要,将检察监督向社会治理延伸,注重诉源治理、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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