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本院根据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宁0205破申4号决定书,决定对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2022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2)宁0205破申4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担任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为保障预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 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
一、债权申报登记时间
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7日前(含当日)向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无法在本次预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债权申报以网络申报为主,债权人可以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及操作指引等以上述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联系人:王律师,电话:13895482616。
三、注意事项
(一)债权人需说明债权数额(包括本金数额、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的孳息数额、孳息计算方法)、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未到期的债权,也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登记,如果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重整的,在该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之日视为到期;
(三)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之日(2022年11月14日);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债权;
(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七)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四、特别说明
如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裁定宁夏安能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重整的,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已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预重整程序总依法作出的通知、债权申报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预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在转入重整程序后视同有效。
如预重整期间需要召开预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