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鑫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邱鑫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陈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姬学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姬学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冯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延期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益峰: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利与被告李益峰、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夏鑫磊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启融通建设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建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建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及罚息4521.59元(暂算至2022年8月30日),共计94521.59元,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建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