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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刊登在《宁夏法治报》第1299期的原告刘峰钰诉被告张永林、李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将公告中“永林、李春娥”更正为“张永林、李春娥”。“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共计2620元,由被告张永林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永林、李春娥负担”。特此更正。
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