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883号
马景忠:
本院受理原告禹柒虎与被告马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禹柒虎借款8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景忠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984号
杨小龙、李女儿、杨耀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龙、李女儿、马小龙、杨耀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杨小龙、李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22809.6元,合计102809.6元。2022年6月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小龙、杨耀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小龙、李女儿追偿;三、案件受理费2362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杨小龙、李女儿、马小龙、杨耀成负担23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小龙、李女儿、杨耀成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