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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303民初1788号

马小军、张顺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强学兰、马小军、张顺学、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学兰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700022021041913293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确认借款提前到期;二、被告强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10708.09元,共计110708.09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马小军、张顺学、周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强学兰追偿。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强学兰、马小军、张顺学、周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铭龙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后向法庭补充提交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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