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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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刘正东:

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7.68元、利息27736.38元,本息合计57674.06元,2022年3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8元,由被告刘正东负担1314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刘正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219号

孙瑞、银川市兴庆区孙瑞家具店:

本院受理原告宋平与被告孙瑞、银川市兴庆区孙瑞家具店、宁夏美德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孙瑞家具店、孙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宋平货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502民初3805号

刘文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恒、展秀梅、刘文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和疫情封控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或解除封控第一天)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马存义: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1863号原告杨成成与被告马存义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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