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讨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讨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8140.61元、违约金2814.0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元,被告李讨林负担590元。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萌: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民终1105号上诉人黄志越与被上诉人李萌、中卫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振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耀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民终1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办公楼917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