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591号
银川市金凤区海丫酒吧俱乐部、刘雅楠: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海丫酒吧俱乐部向原告支付货款74600元、违约金14920元及律师费2000元,合计91520元;2.判令被告刘雅楠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975号
焦治奇:
本院受理原告赵茂隆起诉你、王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茂隆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第三、四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4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533号
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纳新国、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期间的租金120702元、赔偿损失(采暖费、物业费、水费)56918元;二、被告中源建新(宁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能中泰(宁夏)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纳新国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