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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王振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红劳人仲字【2022】第5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0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到本委签收,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现延期至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02室)。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作缺席裁决。签收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