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龙洁具有限公司、白宏伟、宁夏宏泰佳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子龙、银川锦天华物资有限公司、朱佳梅:
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季春晓与被申诉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谢佳鑫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自有(又名:李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福、李永昌、马小梅等 126人、杨彦梅等53人诉你与海原县宇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潘天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宁0522民初1251、1269、1270、 127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海原县宇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四判决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海原县人民法院(2022)宁0522民初1251、1269、1270、1271号民事判决书;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家祥:
刁军与汤宇巍、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汤宇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刁军借款673750元,承担逾期利息444565元(自2014年10月14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即673750元×6%÷365天×1770天=196034元+自2019年8月20日算至2021年10月20日即673750×4.25%×4÷365天×792天=248531元),共计1118315元。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4. 25%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汤宇巍负担15465元;由原告刁军负担1959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3982号
杨国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与被告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被告杨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红偿还借款10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公告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均由被告杨国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4404号
何建才:
原告赵建华诉你、童军、宁夏蓝天景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何建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华树苗款12600元,违约金1986元(自2019年11月20日算至2022年8月7日12600元×5.81%÷365×990天),共计14586元。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仍按5. 81%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建才负担765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5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