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王荔群) “法官,我只觉得暖气不热,不知道要留存证据啊。”随着供暖季来临,如何妥善处理供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速裁庭审结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0年冬天,赵某某入住新房后,经常感觉室内温度不够高,但从未向某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而是以拒缴采暖费表示抗议。欠费2年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某辩称家中暖气不热,自己欠费是因为某热力公司供暖温度达不到《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热力公司为被告赵某某所在小区提供供热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热力公司已向赵某某提供2年供热服务,赵某某应按约足额缴纳采暖费,其未按时缴纳采暖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采暖费的义务。赵某某辩称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判决赵某某依照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规定的标准向某热力公司缴纳欠缴的采暖费。
法官提醒,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业主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举证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因供热公司责任使业主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需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