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81民初2314号
谢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告谢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透支款本金29779.04元、支付利息6778.47元(利息暂按合约约定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之后利息按约定计至透支款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谢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4918号
孙燕阳: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孙燕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孙燕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8000元,利息23392.85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6月7日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利息包括罚息),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沈怀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怀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范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