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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检察院悉心化解行政争议

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近日,贺兰县检察院检察官在与贺兰县司法调解中心常态化沟通时,陈某某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了解得知,陈某某对其本人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无使用涉案器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毁损的法律后果,未对店内就餐人员造成恐慌,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处罚5日拘留较重。陈某某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又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检察官初步审查,认为该案具有化解的可能性。

为做到精准监督,有效化解该行政争议,检察官通过调阅该案卷宗,并与公安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相关人员电话沟通,充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研判制定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随后,检察官约见了当事人陈某某,并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听了检察官的讲解,陈某某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得当,此案并无诉讼必要。最终,陈某某申请撤诉。

11月23日,陈某某向银川铁路法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次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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