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
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漆定川与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一、追加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为(2022)宁0104执51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对(2022)宁01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未缴纳出资的255万元、24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夏四维金盾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1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22)宁0104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高凤莲、邢丽梅(邢利梅):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高泽民与原审被告高凤莲、邢伦忠、银川市隆兴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恒宽达物资有限公司、邢利军、邢丽梅(邢利梅)、王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审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与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顶房后的剩余欠款62555元【具体明细如下:被告借原告450000元,2014年6月5日出具2014年5月份之前所欠59220元的利息欠条,从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18日顶房之间的利息为13245元(270000元×0.18÷30天×47天=7614元,180000×0.2÷30天×47天=5640元),上述三项(450000元+59220元+13254元)总计欠款522474元,被告房屋价格459919元,顶房后剩余62555元】,并按月利率1.8%继续向原告支付27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18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19日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审原告宁夏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解丽生、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审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解丽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6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23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郁晓凤、奥德电科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郁晓凤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塞上名居续建工程1-9号楼3号房作为涉案抵押物的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伟、吴小凤:
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诉你们与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闫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吴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0117.41元及息费312918.1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6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负担6387元,被告李伟、吴小凤负担101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伟、吴小凤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