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峰:
本院受理安永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永录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下剩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安永录负担192元,由被告何峰负担3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何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少云:
本院受理周彦河、薛振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彦河、薛振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由原告周彦河、薛振齐负担186元,由被告马少云负担241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少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246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梓俊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