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月:
本院受理原告李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春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会平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李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元新诉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404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平罗县人民法院
陈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陈国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971.36元,支付利息11118.65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1日),本息合计56090.01元,2022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4375‰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李国庆、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与被告李国庆、刘芳、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国庆、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借款本金29770000元、支付利息及复利9211307.5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合计38981307.53元;2020年8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月利率7.718749‰计算;二、被告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国庆、刘芳追偿;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国庆、刘芳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在抵押价值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即14885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056元,由原告宁夏惠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负担12457元,被告李国庆、刘芳、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4599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李国庆、刘芳、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