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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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雯与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1.原告齐雯与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21号楼2单元1002室的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齐雯办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21号楼2单元1002室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周信、李亚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六盘盛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信、李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六盘盛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信、李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7150元(暂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合计7715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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