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高耀武) 近日,贺兰县法院调解一起因“熊孩子”贪玩划伤车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按协议约定兑付赔偿款。
今年3月,赵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停在自家营业房门口,外出需要用车时,发现漆面多了好几条划痕,车玻璃也被砸碎,既气愤又心痛的赵某报警后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是两个小孩贪玩所致,随即联系孩子家长请求赔偿,但始终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赵某先将车辆送至4S店定损,并向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向赵某理赔后,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孩子的监护人赔偿损失,但对方认为金额过高,拒绝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遂将两个孩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受案后,案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沟通,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表示理解,但仍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了解到被告愿意赔偿的态度,法官于是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认真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其法律意义上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生活中,监护人不仅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对孩子的不良行为也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正确引导,让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既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