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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严防耕地“非粮化”

本报讯 (记者 张剑波) 12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增耕地来源、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内容和验收程序、各类主体职责分工等,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补充耕地项目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

《办法》通过建立正面和负面清单,全面界定新增耕地来源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地块及周边无严重污染且经土地权属人同意的未利用、低效利用、闲置、损毁、退化的非耕地地类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地形坡度大于25度、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河湖漫滩和沼泽地、河湖管理范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不得作为新增耕地来源。新增地块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

《办法》强调,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应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并落实管护责任与经费。新增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严禁违法违规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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