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策划:马哲
本期文案:马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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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女子朱某将60万余元积蓄存到原雇主账户,而原雇主已经去世,账户因信息不全被银行冻结。为了拿回自己的养老钱,无奈之下,朱某将对方子女诉至法院。判决中,法官逐项分析案件证据,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温情“典”亮群众希望。本期“法报小厨”就说说这起案件。
案件中朱某诉称,其于2007年经人介绍在薛某某家任保姆一职,工作时长为3个月。在此期间,因其没有银行账户且身份证丢失没有补办,便借用雇主薛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该存折一直由朱某保管及使用。朱某自述,十几年来,其四处打工、捡拾废品,将挣得的每一笔钱存入该存折,截至2021年12月已陆续存入60万余元。2019年,银行普查信息时发现,该账户信息不全遂将其冻结。经了解,薛某某已于2017年6月20日去世,无法到银行进行身份确认,导致朱某无法正常提取该账户的存款金额。无奈之下,朱某将薛某某子女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薛某某子女均表示,从不知道父亲名下有涉案账户,若朱某可以证明涉案账户下存款系其所有,可协助朱某提取涉案存款。
朱某提交的涉案存折显示,该账户从2007年开户至2021年共计存入68笔款项,其中,16笔存款系薛某某去世以后存入。从存款的时间及金额上看,存款时间间隔相近,存款金额连续且递增,符合个人收入零存整取的特征。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涉案账户系朱某使用薛某某身份证开立,从每次存款单客户签名处“薛某某”的字样及薛某某本人习惯将自己名字书写为“薛某某(同音字)”,且通过同期名字书写甄别可确认,涉案账户款项系朱某所存。因涉案存折由朱某持有,故薛某某去世后存入该存折的16笔款项应为朱某所有。
对于薛某某在世前存入款项的归属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生活常理,代为办理存款通常发生在两个关系要好的熟人之间,且代为存款的次数应为偶发性。但涉案争议存款自2007年至2016年间由朋友代为存款52笔,且存款涉及24个银行营业点,显然不符合常理。根据朱某陈述,其仅在薛某某家当了3个月保姆,涉案账户存款由朱某代薛某某存款的事实不成立。朱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足够形成高度盖然性优势,涉案账户存款应为朱某所有。10年间,朱某省吃俭用将其收入长期储蓄符合民众生活观念,系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朱某现已到花甲之年,如无法支取存款生活将难以为继,亦有悖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初衷,故法院综合此案证据,对朱某要求确认涉案账户内存款60万余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