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782号
刘宏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楚日华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保管的款项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为保管的信用卡,并清偿该信用卡的借款额度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2879.59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303号
刘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伊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000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