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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替公司“炒币”被诉还款50万元

兴庆区法院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本报讯 (通讯员 张文婷)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案件当事人的感谢信,当事人杨某在信中感谢该院速裁审判庭法官刘益辰及法官助理王华宁、庭审记录书记员金娟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悉心专业,秉公道、务实事的工作态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系某科技公司,被告杨某系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主张被告杨某于2018年3月5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汇款50万元,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到庭后被告陈述,该案基础事实并非民间借贷。具体情况为: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同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原告要求被告处理“炒币”业务,因购买虚拟货币只能通过个人账户进行,故原告将炒币款项转入被告个人账户,由被告具体办理“炒币”事宜。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遂按照原告要求出具了借贷手续。案涉50万元借贷手续为第一笔,随后,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分别向原告出具2笔各150万元的借条并收到原告转账。若案涉款项被认定为借贷,后续累计高达数百万元的资金往来同样可能面临被诉且被认定为借贷的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刘益辰结合原、被告到庭陈述的意见情况,认真阅看卷宗。同时,鉴于原、被告争议较大,案件基础事实存在一定疑点,为查明案件事实,他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并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庭。

庭审当天,刘益辰没有仅凭借条和转账凭证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而是通过法庭发问环节,围绕原被告身份关系、原告经营范围、原告实际控制经营有关情况、被告入离职时间和原因、被告工作职责、被告借款用途、借贷手续规范性、被告有无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提出过借贷申请、原被告其他借贷事实发生情况、原告内部决议有关情况、原告给予被告停职处理文件载明存在“炒币”的事实、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后资金流向、被告账户管理使用情况等事实设置问题,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如实回答法庭发问,诚信参与诉讼程序。经过3个小时庭审,该案关键事实基本固定。

经审理,原告经营范围不含发放贷款,庭审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个人有贷款需求及借款用途,或向金融机构提出过贷款申请。案涉款项金额较大,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对借款用途、借款利息、借款期限、逾期还款责任等未作约定。案涉5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后,在被告未偿还借款且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又通过财务在当月连续2次向被告转款各150万元,上述事实明显不合常理。此外,庭审中,原告既不承认被告业务范围包含“炒币”,也不承认其委托被告“炒币”,但其认可被告提供公司有关文件的真实性,而有关文件显示被告曾因“炒币”业绩不佳被处罚。

庭审结束后,原告现法定代表人以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感到满意,专程赶到法院向承办法官团队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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