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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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杞悦枸杞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邹洋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杞悦枸杞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原、被告解除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购买宁夏非野生枸杞子中宁头茬特级罐袋装红枸杞大粒产品全部费用967.09元;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原告消费金额十倍即人民币967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七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西路支行与被告马七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马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西路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罚息3006.26元(截至2022年2月22日),并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555号

李强、柳杨: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李强、柳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2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强、柳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113092.67元、利息30196.38元,并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强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富宁南街1号楼4单元3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强、柳杨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永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吴雪强诉你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宁夏永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雪强工程款436000元,并按照LPR向吴雪强支付工程款4360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二、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436000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驳回吴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72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永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40元,由吴雪强负担1232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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