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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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景国:

原告马永贵诉被告王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永贵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8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60元,由原告马永贵自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3360号

赫生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赫生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赫生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车款7352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93元,由原告宁夏浩天汽贸有限公司负担5219元,被告赫生清负担137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赫生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374号

刘金瑞、程瑛、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瑞、程瑛、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瑞、程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14126.87元,共计99126.87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被告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程瑛、刘金瑞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被告刘金瑞、程瑛、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金瑞、程瑛、吴建军、曹菊华、李爱军、张霞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周国保:

本院受理原告沈平诉被告周国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5亩西蓝花,4亩莲花菜损失,共计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 2022-12-2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50887.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