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4368号
张飞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飞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353.67元、电梯费960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飞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358号
张佳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佳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349.05元、电梯费960元;二、驳回原告永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佳楠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612号
王文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王文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9.78元、支付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8016.18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年利率14.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文萍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晓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