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国、腾平春、郭凤侠、马学平、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李小凤、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文荣、田文国、田文忠、郭凤侠、李晓凤、藤平春、田文国、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38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1月30日)在本院三楼审判庭与(2022)宁03民终1444号案件开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田文国、石尚萍、腾平春、田彩芳、田波、于捷: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文荣、田文国、郭凤侠、李晓凤、藤平春、田彩芳、田波、于捷、田文国、石尚萍、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们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民终1444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即2023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1月30日)在本院三楼审判庭与(2022)宁03民终1384号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兴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告车兴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车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908.5元、截至2022年6月22日的利息7170.39元,共计23078.89元;自2022年6月23日起的利息,以1590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负担121元,由车兴平负担377元;公告费300元,由车兴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屈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明与被告屈文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2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