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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为49人发放救助金57万元

彭阳检察落实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振兴

本报讯 (记者 马琳 通讯员 刘镯) 彭阳县检察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秉承检察环节“应救即救”的司法救助工作理念,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及时向因案致贫、固案致困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近3年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4件,为49名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金57万元。

该院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应救助尽救助。由坐等困难群众上门求助向积极主动服务群众转变,改“坐诊”为“出诊”,延伸服务触角。与彭阳县乡村振兴局对接,将监测对象中因刑事案件受到侵害,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形进行收集并建立台账,适时开展司法救助,并将检察救助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信息及时向乡村振兴部门反馈,提醒纳入监测对象范围。与县妇联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救助”专项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这一目标,努力实现检察环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妇女当事人100%司法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妇女能救尽救,对“五类重点”妇女人群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同时,在开展司法救助的时候,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法院、公安局和本院内设部门对接,及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扩大救助对象信息来源,多渠道、全方位收集救助线索,真正实现了检察院内部衔接与外部协作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优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等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检察机关“一盘棋”“一体化”推进司法救助格局,争取县委政法委和财政等政府部门的支持,推动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快速审批拨付工作机制,强化救助资金保障,着力破解影响制约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问题,努力做到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及时提供救助。三年来,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争取27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对26名因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未执行到位的案件当事人予以救助;与自治区检察院开展联动救助,对2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万元;向县委政法委争取到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0万元,对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予以救助;向县政府争取到地方财政资金9万元,解决了49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自筹资金2万元,及时发放到2名刑事案件被害人手中。

建立司法救助案件台账,定期深入救助人家中探望和慰问,跟踪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掌握救助资金是否使用到位,确保司法救助资金规范使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关爱帮扶”工作机制,提供一次救助、长期关爱,悉心守护“少年的你”。结合司法救助金发放,重点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了解其生活学习现状,与监护人交换意见和想法,让他们感受到司法温暖,尽快帮助被害人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彭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东强说:“将认真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继续加强能动履职,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有效传递党和国家温暖,实现‘弱有所扶’,为助力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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