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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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韩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妥玉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车辆维修费3748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江:

原告马涛与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5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涛借款11万元,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236.54元,并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年利率3.70%支付上述借款11万元中的26000元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林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郑栋伟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6223.33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曾纪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曾纪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秀花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900元,共计925元,由被告曾纪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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