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东与被告宁夏铭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铭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东押金5000元、定金5000元,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30元,由被告宁夏铭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051号
王玉玮、周洪义、马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玮、周洪义、马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王玉玮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截至2022年7月5日所欠利息30168.46元,共计100168.46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周洪义、马林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玉玮追偿。案件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王玉玮、周洪义、马林峰负担23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玉玮、周洪义、马林峰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玉金: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19#地块22号楼1单元408号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欠付的房屋租金5348.16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182.64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14.16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