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不一定是对抵押权的弃权。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押权的,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B公司以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到期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还本付息,但因故未诉请实现抵押权。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后,A公司申请执行,但B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破产。A公司在申报债权时,载明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其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为由,拒绝确认该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A公司遂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债权人仅诉请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未请求实现抵押权的,如何认定抵押权的保护期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主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存在再次提起诉讼对主债权进行保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综上,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宁正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