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构建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被执行人应当及时、自觉、全面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凡在我市法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案件承办人,主动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义务并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信用惩戒。
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或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的,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从快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藏匿财产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依纪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提供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将积极适用信用修复机制,降低因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经营的影响。
欢迎申请执行人及广大群众积极通过举报电话向法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法院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举报电话: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952-2013395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0952-4695028
惠农区人民法院:0952-3819909
平罗县人民法院:0952-6093563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